這一巧合,本身就像命運在對人類開一場制度的玩笑。
PACM 與印尼《總統令第 110 號/2025》(PR 110/2025)在同一天——2025 年 10 月 10 日——正式生效。
那天,世界在波昂歡慶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(Article 6.4)啟動的歷史時刻,
而在雅加達,同一個日出下,自願碳信用(VCC)的黃昏也悄然降臨。

那一天,聯合國在波昂宣布:

“Emission reductions not authorized by a host Party shall not be accounted as mitigation outcomes.”
凡未經主權授權與對應調整的碳,皆不得被列入國際帳本。

同一時間,印尼總統在雅加達簽署法令:

“Non-SPE GRK activities constitute voluntary climate contributions and may not be used for compliance purposes.”
凡未納入主權帳本的減量活動,僅屬「氣候貢獻」,不得作為抵換用途。

一個是國際制度的升級,一個是主權秩序的落地。
兩紙文件在同一天生效,也在同一瞬間,
為整個自願碳市場蓋上了制度的死亡證明。

 

 

對全球而言,這是氣候治理的里程碑;
對 VCC 而言,則是命運的公告欄。
它沒有被聯合國處決,也沒有被印尼宣判;
只是當制度翻頁的那一刻,它自動失語。

PACM 帶來的是「主權時代」,
PR 110/2025 實現的是「主權接管」。
而兩者同日生效的巧合,恰恰成為一個象徵——
世界開始講真話的那天,正是幻境失效的那天。

PACM 的生效標誌著一個全新的制度層級。
A6.4 Supervisory Body 在 SBM 018(第十八次會議)通過運作標準:

 

所有減量成果必須具備主權授權(LoA)與對應調整(CA);

必須登錄於國家帳本(National Registry, NR)

才能被認定為合規碳信用(A6.4 ER)。

 

這三項條件形成了碳信用的「三道聖約」——
凡不具 LoA、CA、NR 的單位,皆不得作為抵繳,也不得登錄於國際帳本。
從此,VCC 被制度溫柔地驅逐出「可抵換」的世界。

同一天,印尼的 PR 110/2025 讓這一原則直接落地。
這是全球第一條明文「去勢」VCC 的條文。
它直接將 VCC(Non-SPE GRK) 降級為:

氣候貢獻(Climate Contribution)——可以列入 CSR 報告、可以用於宣傳 ESG,
但不得作為任何形式的抵換(offset)或抵繳(compliance use)。

與之相對的,SPE GRK(Surat Persetujuan Emisi Gas Rumah Kaca) 則在 MCU 或 AER 形態下,
可選擇讓 VCC 僅以品質驗證的「標籤(Label)」存在。
只有同時具備 LoA(主權授權)與 CA(對應調整)的專案,
並轉換為 ITMO 或 AER 形態,才具有國際交易資格。

這個作法相當特別——
必須完成一個關鍵程序:
在國際與國內兩端皆以 MCU 形態進行發行與註銷(cancellation)後,
由印尼政府重新發行 AER/ITMO 單位。
唯有如此,才能在「唯一性(uniqueness)」原則下避免重複計算。

任何減量額度,自始都必須登錄於國家帳本 SRN-PPI,
並同步通過 SRUK 專案核准系統;
最終,也可依 A6.4 ER 形態,納入 PACM(Article 6.4 Supervisory Body, SB6.4) 體系發行。

這是最徹底的制度去勢。
它讓 VCC 「活著」,但不能抵換;能被展示,但不能抵繳。
從此以後,VCC 僅剩下敘事性的氣候貢獻價值(narrative value),
不再具有金融投資的經濟價值,同時也喪失了會計認列的法定價值。

那個十月的清晨,國際媒體報導 PACM 上線,
自願市場的簡報卻仍在高喊「碳權投資新時代」。
有人說那是巧合,有人說那是命運。
其實,那只是制度的節奏,比謊言更準。

PACM 啟動,PR 110 落地——
一個開啟真實,一個關上幻夢。
從此,十月十日成了碳市場的國際諷刺日:
那天,合規上線;自願下線。

 

 

資料來源:泰國碳中和科技聯盟協會 顧問 | 林易審 老師